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政府採購制度的崩壞原因,在人民公僕的腦袋】

壹、緣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發函給全國各機關,對於勞動部擬具「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委託辦理○○○○案』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增列投標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予以贊同;其理由為: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載明投標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以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
 
貳、政府採購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應符「本採購案需求」,不得為不當連結。
 
本人認同:「政府採購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但上開調整,絕非由機關恣意配合任一施政目標為之;蓋政府採購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是為了選出最符合「本採購案需求」的投標廠商而設,不是為了選出最符合任一施政目標的廠商而立,至為灼然。
 
參、政府採購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的一再錯用:
 
上開勞動部為政府採購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未考量「本採購案需求」,反而自創『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無端把與「本採購案需求」無關之「為員工加薪」、「主動縮減工時實施周休二日」、「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
平衡措施」等,列為評選項目;而工程
會竟無力察知,予以制止,反而空以
「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
之施政目標」為之背書,實令人遺憾。

本人絕對認同並全力支持廠商之企業社
會責任,但具有社會責任的廠商確與最
符合本案需求的投標廠商,並不相關,
不容混淆;否則,類此不當連結之錯誤
採購行為,各部會若真要比照辦理,
試問:
 
一、財政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老闆及
員工納稅金額指標』?
 
二、衛福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老闆及
員工生育率或健康指標』?
 
三、國防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老闆及
員工服役年數指標』?
 
四、外交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外籍員
工比例指標』或『員工外語能力指標』
 
是以,工程會及勞動部上開行為之荒謬
,由此足徵。
 
肆、結語
 
政府採購制度的崩壞原因,法典本身是
一大問題,但人民公僕的腦袋如何知法
用法更是關鍵,不可不察。
 
從而,建議上開機關儘速撤銷相關公文
,以免自毀機關形象及聲譽,進而重創
廠商投標意願及決標公正性。
 
 
ETtoday東森新聞雲相關連結:
http://www.ettoday.net/news/
20160604/710991.htm

自由時報相關連結: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
997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