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辜成允之死,是30年前建築師所致?】


依據台北地檢署昨日新聞稿及媒體報導指出,台泥前董事長辜成允於今年1月21日前往台北晶華酒店3樓宴會廳參加喜宴後,於當晚9時41分許,在樓梯下樓時,步行至約倒數第3、4階(自2、3樓間樓梯平台往3樓方向計算)處,因無中間扶手可供抓握,致跌倒頭部撞擊該平台後當場昏迷,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被告李祖原、王重平、袁嘯虎等3位建築師於民國75年間為台北晶華酒店設計本案樓梯時,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未注意在建築設計圖說上依法加設樓梯之中間扶手,以確保安全,故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但因他們與另位被告即晶華酒店總座楊雋翰共捐款310萬元予國庫,故4人均獲緩起訴處分。
 
對於此不幸事件,大家同感悲痛與遺憾,但法律責任歸屬之追究,顯不能受情感因素蒙蔽,尤其本案涉及建築師專業執業責任之範疇,更應依法論法。惟查,北檢就本案偵查終結之相關說明,存有諸多疑義,致建築師執業權責混淆不清及全國建築師人人自危。
 
首先,國家就本案難道無責?台北晶華酒店30年前新建時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均經由國家依法審查後核發;而台北晶華酒店這30年來營運期間之公共安全,國家依法均有確保義務。是本案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未加裝中間扶手,有違反建築法規而應負責任者,為何不包括國家?
 
其次,30年前3位建築師難道有責?這3位建築師縱使對本案樓梯未加裝中間扶手,有所疏失,但渠等對於辜成允之死,負有法律上責任之最基本前提是:該未加裝中間扶手之設計疏失與辜成允死亡間,具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然,本案具有上開因果關係嗎?
 
舉凡古今中外,建築物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卻未加裝中間扶手者,比比皆是;建築法規縱有禁止,但建築師違反之結果,是否足以導致辜先生之死,顯有疑問。蓋上開問題,除涉及辜先生當時之身心狀況外,也與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卻未加裝中間扶手之危害性有關,也就是上開問題涉及醫學、建築及法律專業,北檢在只有法律專業下,實不宜也不該在未尋求醫學及建築專業機構鑑定前,逕為論斷。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795號判決認「縱使樓梯未符合建築法規要求,只要客觀上難認該樓梯之設置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則樓梯使用人之摔倒受害,應係個人之因素(如只顧與友人交談不慎踩空而摔倒、或下樓梯時未注視樓梯眼望他處等)所致,要與樓梯未安裝扶手無關。」之案例,符合實情,足資參照。
 
綜上,本案被告認罪及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固均符法律規定,惟本案係涉及建築師執業權責之指標案件,司法機關實應更加謹慎偵辦,以符法治國精神,避免罪刑不相當致錯殺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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