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對政府採購法制之省思-從協助陳邁先生對抗政府採購法制之歷程談起】




對政府採購法制之省思-從協助陳邁先生對抗政府採購法制之歷程談起
 
前言
 
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宗邁事務所)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1日收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函知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下稱彰師大)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通知宗邁事務所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法尚有未合,原異議處理結果遞予維持,亦有未洽,應予撤銷」等語。
 
申言之,107年2月12日經聯合報等媒體報導「宗邁被指圖利 一審有罪『沒定讞就停權』 建築界連署 籲修政府採購法」等類此專題,揭露略如「宗邁建築師事務所數年前設計彰化師範大學多功能演講廳時,遭指圖利特定視聽廠商,日前一審有罪,依政府採購法恐遭停權投標公共工程3年。李祖原、謝英俊、潘冀、黃聲遠等國家文藝獎得主,及夏鑄九、吳光庭、曾成德、張基義、曾光宗等近700名學者、建築師,近日連署呼籲政府採購法修法,『沒定讞就停權,重傷建築界。』連署文中指出,刑事案一審判決並非定讞,依政府採購法卻須遭受停權處分,嚴重傷害廠商權益與名譽,即使二審改判而撤銷停權處分,都已無法補償。」等內容乙事,業經工程會作出申訴審議判斷如上。
 
詎料,宗邁事務所於108年4月11日收受工程會上函後,陳邁先生旋於當天下午3時18分辭世。
 
陳邁先生畢生致力於政府採購法制等建築師執業環境之改革,有目共睹,卻在晚年深受政府採購法制之荼毒,無怪乎陳邁先生創辦建築改革社現任社長徐岩奇於其辭世後表示「陳邁雖罹癌多年,一直控制得很好,近兩年卻在遭指圖利特定廠商、法院一審判有罪後面臨建築事務所停權,一生重視的名譽也遭指控,病情才急轉直下,是採購法扭曲的採購文化害了陳邁」,又對照宗邁事務所收受工程會上函時點及陳邁先生辭世時點,實在令人不勝唏噓。
 
我曾協助陳邁先生就上開事件等爭議,對抗政府採購法制,特此撰文說明,並藉以省思政府採購法制因此所生之相關問題。
 
關於採購法第88條所定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採購法第88條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6月22日判決認定,於彰師大發包之「寶山校區教學大樓多功能演講廳裝修工程」,宗邁事務所之受雇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故宗邁事務所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依第88條第2項、第1項前段規定科以罰金刑。
 
本案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依據上開工程會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可望獲得改判。
 
關於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廠商停權事由
 
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彰師大依上開判決及上開規定於106年8月1日通知宗邁事務所符合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附記如未提出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語,是宗邁事務所旋提出異議,但遭彰師大駁回,嗣宗邁事務所依法向工程會提起申訴。
 
實則,宗邁事務所與彰師大間固有依採購法簽定「寶山校區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然自該案招標文件、契約約定、彰師大給付宗邁事務所服務費及核發服務完成證明書等情形觀之,「寶山校區教學大樓多功能演講廳裝修工程之設計監造」顯不屬「寶山校區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之範圍,是彰師大自不得就「寶山校區教學大樓多功能演講廳裝修工程」部分,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通知將宗邁事務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從而,宗邁事務所於提出申訴後,再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案,經工程會於107年11月16日出具調解建議,建議雙方同意確認「寶山校區教學大樓多功能演講廳裝修工程之設計監造」非屬「寶山校區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之範圍。詎料,彰師大經報請教育部核定後,不同意接受工程會上開調解建議,致該調解即不成立。
 
幸而,雖彰師大不同意接受工程會上開調解建議,但工程會仍依上開調解建議之意旨,於108年3月22日確認「彰師大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通知宗邁事務所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法尚有未合,原異議處理結果遞予維持,亦有未洽,應予撤銷」。
上開申訴程序及調解程序,看似平淡無奇,其實千辛萬苦,陳邁先生於各程序期間均親自參與工程會召開之所有會議及內部會議,戮力為洗刷污名而戰,終獲澄清,惟遲來正義實已造成陳邁先生永遠無法復原之傷痛。
 
關於政府採購之其他履約爭議
 
除與彰師大之上開刑事及行政爭議外,宗邁事務所於同期間尚有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另件民事爭議,這是宗邁建築師事務所與另2家建築師事務所(下合稱宗邁事務所)於93年間共同投標取得之某博物館規劃設計監造案,因招標機關與宗邁事務所對於契約價金計算方式、宗邁事務所履約逾期、可歸責於宗邁事務所致變更設計、全尺寸測試改善、宗邁事務所緊急電源設計改善、消防設備灑水頭設計改善、遲延致工期展延、因承商工期延遲致宗邁事務所延長監造服務等事,均有爭議,經多次協調未果,宗邁事務所不得不於104年4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於訴訟曠日廢時,勞費甚鉅,是宗邁事務所嗣上開訴訟進行逾2年後之106年8月,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及立法委員吳思瑤陳情,經該上級機關同意指派5名專家學者組成行政協調委員會辦理協調,又經該5名委員1年餘盡力居中協調,提出招標機關應給付宗邁事務近3000萬元之建議方案,終獲招標機關與宗邁事務同意並簽訂協議書後,於上開法院作成107年11月27日和解筆錄,結束履約爭議。
 
陳邁先生於上開協調程序,亦均親自參與協調委員召開之所有會議及內部會議,戮力為洗刷冤屈而戰,終與招標機關和解,惟陳邁先生在協調會議中,屢次與稱他為「陳老師」卻不斷苛刻宗邁之採購機關人員,發生嚴重口角爭執,並導致高齡90歲之陳邁先生,一再大動肝火,令人鼻酸,亦再次造成陳邁先生永遠無法復原之傷痛。
 
對政府採購法制之省思(代結語)
 
宗邁事務所成立於63年,是國內最負盛名建築師事務所之一;陳邁先生則是國內最受尊敬建築師之一,並於84年獲頒「內政部第1屆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86年獲「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第13屆中華民國建築金獎」、101年獲「成大校友傑出成就獎」、103年獲「第18屆國家文藝獎」等,是連宗邁事務所及陳邁先生晚年都慘遭政府採購法制之上開對待,則政府採購法制對其他所有建築師之對待方式及結果,大概只有更壞而不會更好,這突顯出陳邁先生畢生致力於政府採購法制等建築師執業環境改革之貢獻卓著,以及政府採購法制持續改革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陳邁先生風骨永存,其對抗政府採購法制所創造出之上開案例,亦為政府採購法制提供下開值得省思之議題,殊值重視。
 
1、關於採購法第88條違法限制圖利罪,是否廢除、是否及如何修正、如何解釋適用、如何始構成得例外不適用情形等問題。蓋司法實務解釋適用本條規定之結果,是否已成為假不得限制競爭之名,行抑制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新設備及新規格等之研發及銷售之實?尤其,從國家競爭力及永續地球等各宏觀角度,這些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新設備及新規格之研發及銷售,豈非更應受國家鼎力支持及獎勵?
 
2、關於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停權事由,是否存廢、是否及如何修正、如何解釋適用、如何始構成例外不適用情形、倘機關誤判是否應予及如何補償等問題。蓋司法實務解釋適用本條規定之結果,是否已成為假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之名,行不論個案具體事實,一律屠殺廠商生計之實?此外,倘宗邁事務所先被認定為不良廠商而遭停權3年後,始發現先前認定有誤,那這3年停權期間
之所有損失,採購機關應如何補償及道歉?
 
3、關於避免採購機關恣意不同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提書面調解建議之立法問題。蓋依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規定,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之書面調解建議,採購機關是可以不同意該建議,只要先報請其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即可;實務上,只要採購機關向其上級機關表示不同意調解建議,該上級機關幾乎都會毫無異議地配合核定,致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規定,形同虛設,危害廠商權益至鉅,顯有立即修法之必要。
 
4、關於履約爭議調解費之負擔問題。蓋實務操作結果,幾乎所有個案之調解費,均被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工程會所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強迫由廠商全額負擔,即便該個案申請調解事由確係全部可歸責於採購機關,或調解不成立原因確係全部可歸責於採購機關及其上級機關者,均同。此作法顯然違反採購法設置調解制度之本意,並嚴重侵害廠商之憲法權利,工程會實有必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同法第79條規定「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等相關規定之法理,立即修正相關辦法,以符法制。
 
5、關於履約爭議解決途徑之多元化問題。目前常見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有民事訴訟、調解、仲裁等,上開依雙方合意以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指派數名專家學者組成行政協調委員會辦理協調之方式,亦已有效解決履約爭議,足堪為新典範。
 
謹以此文感謝及紀念陳邁先生,並藉此突顯政府採購法制持續改革之重要性及急迫性,期望吾人能追隨先人腳步,共創政府採購法制之合理化及健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