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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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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所定「長駐」,應如何履行?】
近來有工程界的前輩論及:
謹就此議題,提供本人法律建議如后,敬請卓參。
有關「長駐」工地之意涵,實務上確實屢生爭議,不可不察。
若業主從嚴解釋,並因此扣罰廠商違約金時,對廠商相當不利。
是以,謹建議於契約中,應明訂「長駐」工地之執行方式及違反時之處罰方式,俾明確化契約內涵,減少雙方對履約內容認知落差之爭議。
惟廠商是否具有與業主議約之權力(power),則屬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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