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在法院中,認定爭議或犯罪《事實》,係依據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所提出之《直接或間接證據》認定;倘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無法提出足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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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確認該爭議於刑事上得以和解約定私了》   有些刑事罪責,得以和解方式,私自解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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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機關均會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簽具《切結書》,切結其對於專業人員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了解,並願確實遵守。   容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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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答案是肯定的。 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例可稽: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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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令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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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糾紛》有其專業性與複雜性,倘以「法院訴訟」解決此紛爭,不僅曠日廢時,且所支出成本常遠超出當事人預期,不可不慎。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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